banner

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hr知识

HR知识
职场文摘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员工的年终奖金?

  年终奖是企业年终时对劳动者发放的一次性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年终奖的发放标准、时间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尽管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奖金属于工资的属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而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年终奖是计入工资总额的,故年终奖就是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该条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工资。

  那么,职工如果在年中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年终奖金

  职场案例:

  任杏在2006年进入某信息服务公司工作,2008年8月离职。2009年1月,公司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前同事告知任杏,认为任杏也应当拿到至少一半的奖金。任杏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并不同意给付其年终奖,同时拿出一份《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该办法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职工。公司认为,任杏不属于年终奖发放时在册的职工,单位可以指你向址分放年丝收,但任本认为,本人在2008年已工作了8个月,理应得到年终奖。况且在工作期间从未听说过公司还有如此《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该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况且双方也未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年终奖的性质因业不按受单位的处理决定。任杏遂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任杏在上一年度工作了8个月,应在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内。该公司制定的《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未告知劳动者,更未进行通知和公示,该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信息公司向任杏给付8个月的年终奖。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扣发职工年终奖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该信息服务公司制定的《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第1条,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发放时在册的员工,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但单位的内部规定制度有效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内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求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知悉其具体内容。规章制度制定后,如果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对劳动者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有权不予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处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的信息服务公司制定的《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涉及职工重大利益,因此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提示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务必要将这些规章制度进行公示,让每一位职工都知道该规章制度,并且还要让员工在规章制度的文本上签字,以作为告知员工这些规章制度内容的证据。

  没干满一年的职工究竟应不应该发放年终奖呢?

  即提前离职的职工也要发放部分年终奖。其实,年终奖是企业自主设定的福利,国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里约定或承诺有年终奖,就不能不给,而且是不能只给单独一人或一部分人。

  因为年终奖包含产假和法定休假日,所以提前离职的职工也应该拿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数额,那么离职的职工就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对于新进入单位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用人单位推迟发放年终奖属于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除按规定或约定

  发放年终奖金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有部分企业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延期,有的最晚延长到第二年下半年,使年终奖变成了年中奖。由于年底是职工跳槽最为频繁的时期,很多员工只要一拿到年终奖就会立即跳槽,导致用人单位人员断档,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而用人单位把年终奖变成年中奖,就是为了防止部分员工拿钱跑路,达到留人的目的。

  但《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阅读:15种离职情形不用给经济补偿(2023版)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6-09 10:45

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中国劳动关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与本网联络,请在15日内联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