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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员工拒绝工作交接,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里面都有其中一条:新人必须要提供上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员工离职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企业看到这份证明才知道求职者与上家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各种理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也不批准员工离职,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经典案例

  林某在上海某金融投资公司担任风控岗位,双方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基本工资为20000元。

  2020年2月15日,林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

  双方因此引发纠纷,遂林某向某区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同时林某向某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0000元标准主张。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林某掌握了其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数据但未予移交。林某则认为材料并非公司拥有,故移交主体应为其关联公司。

  争议焦点

  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企业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

  因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以林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给林某造成损失的应向其支付相关赔偿。

  现因林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仲裁委按上海市失业金标准核算了其迟延退工损失。但林某要求按原司的工资标准主张赔偿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本法条看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方式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离职证明应该写什么?

  1、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那可以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吗?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2、离职到底该怎么写?

  01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0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03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如果发生劳动诉讼,也是有可能会被作为证据的。

  04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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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3-1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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