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劳动法规

行业新闻
法律专区

关于台风停工10个劳动法问题,最权威的解答来了!

  2025年9月23日,超强台风“桦加沙”来袭,广东多地宣布“五停”,即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深圳市也在9月23日发布防台风防汛紧急动员令,也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其中停工、停业、停市于14时起执行,9月24日继续“五停”。

  面对台风天气导致的强制停工,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相关劳动关系问题?

  一、台风来了,用人单位必须停工吗?

  是的,在政府发布相关强制停工指令后,用人单位必须停工。

  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宣布采取停工、停产等措施时,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

  本次台风“桦加沙”来势汹汹,被界定为超级台风,广东多地政府部门都发布了紧急动员令,要求单位停工停产(具体时间按地方政府要求执行)。因此,除了必要的抢险和民生保障人员外,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该指令,安排停工。

  另外,《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未按照规定停工的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台风期间停工的性质是什么?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吗?

  台风期间基于政府部门要求的停工既不是休息日,更不是法定节假日,是一种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13天)和休息日(周六日)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是法律的规定。而台风停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为防灾避险作出的临时决定,它的性质与法定假期完全不同。它不是给劳动者一个额外的假期,而是为了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人身安全。

  如前所述,政府发布的停工令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三、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吗?

  我个人认为,原则上不应该支持。

  在政府部门已明确发布“停工”指令的情况下,不应再要求员工工作,即便是居家办公。当然,双方协商一致,员工同意的除外。

  一边是政府要求停工,一边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实质上并未“停工”,只是改变了工作地点而已。

  四、如果公司安排在家上班,员工拒绝构成违纪或旷工吗?

  我认为不构成,在政府要求停工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公司的在家上班要求,理由如下:

  1、《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即五停)。如前所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等于变相“开工”而非“停工”。

  2、停工令是政府部门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公共管理指令,应当强制执行而不是变通操作。

  “停工”字面意思就是停止工作,不是停止到岗或居家办公。在法律解释上,首先应当遵循文义解释。如果政府的意思是居家办公,完全可以用更精确的表述,例如“全市实行远程办公,非必要不外出”。既然政府要求停工,就是暂停非必要的社会经济活动。

  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停工令是为了让整个社会系统进入一种静默或最低运行状态,以集中资源应对灾害、减少潜在风险、并保持应急渠道的畅通。在非常时期,个人的劳动义务需要让位于社会整体的公共安全和防灾秩序。

  3、停工令不仅仅是针对单位的,也是针对个人的。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这也是为了给市民留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家庭和个人的防灾责任。比如员工需要加固门窗、储备物资、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状况(如漏水、停电)。这些都是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行为。作为用人单位,你在这个非常时期要求员工居家办公,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疫情期间的“远程办公”规则处理,我认为不行。台风停工有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属突发情况,来得快去的也快,通常最多也就一两天时间,对用工带来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而疫情不一样,一停工可能就达几个月时间,允许在家办公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4、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允许单位安排在家上班,也会产生新的不公和管理难题。

  对于那些工作性质无法远程办公的员工(如生产线工人、线下服务人员),就是实打实的“停工”了,因为他们客观上没法在家上班。而那些可以远程办公的员工却要继续工作。大家都领正常工资,却承担了不同的劳动义务,是不是不公平?

  台风期间,员工也可能因断电、断网无法正常工作。这时候,如何界定员工是否在岗?是否算作消极怠工?工作成果不达标,责任在谁?这些都容易引发新的劳动争议。

  五、台风期间因政府通知停工,这天可以不发工资吗?

  不能,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多数地区都由类似的地方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台风属不可抗力,完全可以视为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情形。就算是员工当天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正常工资。

  六、台风停工当日,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当天补休之前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不可以。

  这种骚操作混淆了“停工”与“补休”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大家想想补休的前提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补休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了,也就是说,必须是先有休息日加班,后有工作日补休。

  台风期间不上班不是对员工在休息时间加班了的弥补,而是基于政府指令的强制性停工。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对过去休息日加班的“补休”。

  七、公司因台风而停工了,事后能否要求员工在休息日补班或“换休”?

  原则上不可以。员工同意的除外。

  台风停工是基于公共安全的强制性措施,而补班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占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有人认为可以参考2016年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台风“妮妲”防御工作的紧急动员令》进行换休,该动员令有这样一句话:“……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安排放假或换休一天”,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2016年的《动员令》是针对特定台风的临时性文件,2019年3月28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紧急动员令》;

  2、2019年的《条例》第四十条用的是强制性、义务性的词语:“应当执行”停工措施。没有“放假”或“换休”的选项,它已经变成一个基于公共安全需要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一个强制停止工作的状态。2019年《条例》实施后,广东省也经历了多次大的台风,但政府部门再也没有在《紧急动员令》中提到过“换休”一词足以说明问题。

  3、“换休”操作与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直接冲突。

  如果理解为“补休”(冲抵过去加班),这显然不合法的,参见第六个问题。

  如果理解为“补班”(要求未来偿还),这更是非法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因台风等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如果要求员工事后“补班”,等于员工为了拿到这一天的工资,需要额外付出一个休息日的工作。实质上是变相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直接违反了工资支付条例,怎么可能要员工去偿还一个应支付工资的停工日?

  八、台风停工当天,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如前所述,台风停工是基于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指令,性质不是休息日,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带薪年休假,是一种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的安排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在政府部门发布停工令情况下,用人单位立即安排停工当天年休假,操作太刻意,目的太明显,既不符合法规要求,也不诚信。

  当然,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在当天安排年休假,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本来就在休年休假,休假期间恰好遇到政府强制停工令也没问题。

  九、台风停工当日安排员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政府强制停工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非“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员工到岗上班,属违法行为,《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

  假设用人单位不考虑政府的强制性的停工要求,就安排了到岗正常上班,算不算加班呢?从劳动法规定看,不算。

  对于那些因承担抢险救灾、保障社会基本运行而必须在岗工作的员工,其在台风期间正常上班,也不属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行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当然,超过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就是加班了,需支付加班费。

  虽然法律未强制规定必须支付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因为当天是工作日),但考虑到员工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特殊性和风险,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与额外的补贴或奖励。

  十、台风天气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很多人误以为上下班途中伤亡都算工伤,忽略了法条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如果员工在步行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导致滑倒、被风吹倒、被高空坠物或树木砸伤等,因为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难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骑车、驾车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因台风而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还是劳动行政部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也会导致裁判结果截然不同。

  所以,台风天气上下班途中受伤,是不是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参考两个案例:上班途中被超级台风吹断的树砸死算工伤吗?骑车上班被台风吹倒摔伤是不是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已经发布停工指令,用人单位仍强制要求员工上班,在此期间员工发生意外,即便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推荐新闻:四川人社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09-25 11:43

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中国劳动关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与本网联络,请在15日内联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