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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差期间找技师按摩后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

  李刚(化名)在河南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9月12日入职。

  2020年12月8日李刚出差,当日21时40分许入住舞钢市某休闲会馆4021房间。

  根据监控显示,2020年12月9日1时许,李刚在3层电梯口处,1时19分许李刚进入房间,1时29分许李刚带技师来到其入住的4021房间。

  后技师发现李刚不适,工作人员拨打120,经抢救诊断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2021年6月29日,李刚妻子王丽(化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9月24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丽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根据在案有效证据,李刚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凌晨1时许,即普通人的正常休息睡觉时间,且李刚在突发疾病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丽的诉讼请求。

  王丽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案发当天,李刚与客户付小娜沟通业务后,入住宾馆,因身体不适才找人按摩缓解,并非是从事娱乐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按摩项目意在舒缓筋骨早日入睡,并非是娱乐。

  公司意见如下:李刚死亡地点为按摩中心,并非工作场所而是娱乐场所,李刚死亡时正在接受按摩,并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并且是在按摩区域按摩后又将技师带到自己房间后死亡,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审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法律适用问题,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二是事实认定问题,李刚是否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

  (一)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李刚出差的目的是完成销售工作,在结束当天工作后,其在宾馆过夜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无证据证明其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二)第二个争议焦点:李刚入住的房间功能为住宿而非娱乐,消费按摩服务不能简单认定为从事娱乐活动,李刚消费按摩服务的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而非娱乐。

  休闲会馆工作人员王某证明:“当时凌晨一点多,在三楼电梯口见到李刚,当时说头痛,工作压力大睡不着,想找技师按头……”王某及技师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技师到李刚房间后,看到李刚浑身颤抖出汗,遂告知其他工作人员李刚不舒服,取消按摩服务,并让其他工作人员来李刚房间,其他人员到李刚房间后亦看到李刚身体不适,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治,并拨打120和110,120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证据可证明,李刚消费按摩服务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是从事娱乐活动而猝死。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此后,人社局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9月26日,高院作出(2022)豫行申1920号裁定书,认为李刚在出差期间入住休息场所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未从事违法的禁止性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案号:(2022)豫71行终381号,二七政(复决)字〔2023〕8号,(2022)豫行申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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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04-2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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