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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加班该不该支付加班费?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并回应了公众关心的线上加班、年休假等问题。

  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呈现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现象频繁出现、强制加班及隐形加班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问题多发等特点。在相关案例中,法院明确,劳动者线上办公提供实质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花式”拒绝加班费

  随着互联网时代办公地点、办公方式逐渐数字化、多样化,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加班逐渐隐形,休息时间碎片化。

  三中院在审判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视为企业文化,激励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期间随时待命,劳动者休息休假期间也受到“打扰”;部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不合理工作量,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完成,或者将工作时长作为评价劳动者的重要因素,导致劳动者出现“请假羞耻症”。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不付加班费,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一些单位规定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却没有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批流程,或者没有严格施行审批制度,事后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

  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行业可以采用“特殊工时制度”。但法院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就适用特殊工时制度,或者违规对普通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度;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值班”形式,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仅支付金额较低的“值班补贴”。

  线上加班也应付加班费

  董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招聘专员,负责骑手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由于公司每天都有骑手入职,董先生需要不断地协调技术部门,跟进培训,有时候骑手掉线或者网络卡顿,董先生需要及时处理。打车报销记录、工作邮件、微信群截图等证明,董先生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有时也在回复工作信息。

  董先生向公司索要相应的加班费。公司却称,劳动合同里写明: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而董先生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规定加班需要员工提起申请并审批,但是考虑到行业、岗位特点,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等可能间接地促使员工加班才能完成,因此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最终董先生获赔三万元加班费。

  逃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理由不成立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年休假未休,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中院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认识不足,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来避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哪些是不合理的理由?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举例称,“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能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应休年假,而对于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在所不问。”

  此外,还有“劳动者请病假、事假的时间超过应休年假天数,视为年假已休”“劳动者离职当年不享受年假”等理由,均属不合理。

  试用期内也享受年假

  刘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薪酬福利方面的工作,在这段工作之前,刘某曾经有近两年的工作经历。后因劳动合同解除、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刘某与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某主张,其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入职当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称刘某在职期间为试用期,不享有年休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连续工作情况,入职当年应享有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余元。

  除常见的加班、年休假等争议外,一些劳动者的婚假、产假、病假、陪产假等相关权益也不断遭受侵犯,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婚假天数给予劳动者假期,劳动者申请休事假、病假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申请休陪产假被按照事假扣工资,申请休婚假被认为未正常出勤而扣除绩效等。

  陪产只能请事假?

  马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2020年夏天,马先生的妻子生产,马先生申请休陪产假,却被公司告知“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马先生无奈之下请了7天事假。2023年,马先生因为离职和公司打起了官司,认为公司应该返还被认为是休假而扣除的工资。

  法院认为,马先生的这次“事假”实质上因为其配偶生产后需要陪伴、照顾产妇及婴儿所产生,符合陪产假的相应标准。在马先生因陪产需要休假之时,公司却以休事假为由扣发工资缺乏依据,判决返还扣发工资。

  北京三中院提醒,劳动者应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如用人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应依规提交加班申请,并对工作时长、工作成果、与单位或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及时保存。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避免因拖欠加班费而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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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05-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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