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近期,一起关于外卖骑手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的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为相关责任保险的界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回顾
某餐饮配送公司为雇员外卖骑手阚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65万元,并附加了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障限额为40万元。根据保单“特别约定”,该保险承保被雇佣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
一天,阚某受公司指派,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他与钱某发生碰撞,导致钱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餐饮配送公司赔偿钱某7.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办理健康证明不属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且事故未发生在送餐途中,因此拒绝赔偿。餐饮配送公司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7.1万元。
法院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7.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认定“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劳动者工种、所从事工作对其完成业务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是外卖骑手等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与外卖骑手的主要工作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其能否实施接单配送行为。此外,阚某前往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也是受公司指派。因此,法院认定阚某办理健康证明属于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其在该过程中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属于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照保单约定赔付保险金。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相对灵活,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结合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劳动者从业类型、行为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
设置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初衷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以及致第三人损害的风险,保障劳动者和受害人的权益。不论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都应鼓励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或经济补偿。这不仅有助于分散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风险,还能推动新业态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看到法律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相关企业和劳动者在购买保险、处理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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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5-05-13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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