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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基数调整丨骏伯HR资讯月报

  本期骏伯HR资讯月报聚焦近期劳动保障政策变化,汇总广东、山西、新疆、云南最低工资调整,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湖南、甘肃、内蒙古、辽宁、陕西、宁夏、云南、山西等地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变化;同时梳理广东21地市、北京、海南等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并重点关注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失业保险、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及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中与企业HR相关的内容,供企业HR参考。

  一、全国多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广东省|9月起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自2026年9月1日起,按三类地区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80元,深圳为2700元,两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5.4元;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9元;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也应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山西省|10月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自2026年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分别为2350元、2250元、215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元、12.9元、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5.3元、24.2元、23.3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26年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2270元、2080元、19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7元、20.8元、19.3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4.云南省|9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自2026年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分别为2270元、2120元、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元、21元、20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补偿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部分地区调整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

  1.北京市|发布202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26年7月起,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下限由7162元/月调整为7270元/月,增加108元;上限由35811元/月调整为36348元/月,增加537元。

  因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2.上海市|调整202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7460元/月调整为7546元/月,增加86元;上限由37302元/月调整为37731元/月,增加429元。上海市2025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577元/月。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6年9月底前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的清算补缴完成时限参照执行。

  3.天津市|公布职工平均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天津市公布,2025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3608元,月平均工资为8634元。2026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按8634元计算,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26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由5124元上调至5180元,上限由25620元上调至25902元。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5180元至25902元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180元。

  4.山东省|公布2025年度社平工资及202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山东省公布,2025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452元。山东省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504元调整为4573元,上限由22518元调整为22863元。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2025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5.湖南省|调整2026年度社保及医保缴费基数

  湖南省2025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843元,并以此作为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缴费基数下限由4072元调整为4106元,上限由20361元调整为20529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自2026年1月起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自2026年10月起执行,有效期一年。三项社会保险因基数调整产生的缴费差额,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计征滞纳金。

  6.甘肃省|公布202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甘肃省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为7542元。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403元上调至4526元,上限由22014元上调至22626元。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并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内蒙古自治区|调整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907元上调至5058元,增加151元;上限由24537元上调至25290元,增加753元。

  8.辽宁省|公布202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359元上调至4533元,增加174元;上限由21792元上调至22665元,增加873元。

  9.陕西省|明确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650元上调至4737元,增加87元;上限由23250元上调至23685元,增加435元。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全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含长期护理保险)为837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955元上调至5023元,增加68元;上限由24774元上调至25113元,增加339元。

  11.贵阳市|8月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发布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贵阳贵安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5859.6元/月上调至5901.4元/月,上限由21973.5元/月上调至22130.25元/月。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之间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2.西安市|8月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西安市自2026年8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下限由4990元/月上调至5132元/月,增加142元;上限由24948元/月上调至25660元/月,增加712元。2026年1—7月基数调整补差工作将另行统一安排。

  13.云南省|调整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357元上调至4403元,增加46元;上限由21789元上调至22017元,增加228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自2026年1月起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6年9月起执行。

  14.山西省|调整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198元上调至4244元,增加46元;上限由20991元上调至21219元,增加228元。

  三、住房与公积金政策调整

  1.广东省|21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汇总

  随着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式印发,全省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同步迎来调整。结合各地已发布的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文件,现将广东21地市最新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整理汇总如下:

  广东21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汇总

  2.北京市|发布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北京市公积金部门发布通知,自2026年7月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由35811元调整为36348元,下限暂维持2540元不变。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继续执行5%—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

  3.无锡市|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无锡市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下限保持2660元/月不变,上限由35200元/月调整为36800元/月。

  单位可以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各缴存单位应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基数调整;对2026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在调整后补缴。

  4.北京市|非京籍家庭购买五环内住房,社保或个税年限调整为1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2026年8月8日起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购房之日前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1年及以上;

  ?父母将家庭名下北京市商品住房赠与子女的,不再核验子女购房资格;

  ?1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的,首套最高贷款额度为240万元。符合多子女家庭、绿色建筑及城六区居民在城六区外购买首套住房等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以叠加上浮,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最高可达到340万元;

  ?居民家庭可凭符合条件的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江门市|阶段性支持购买车位提取公积金

  江门市于2026年8月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有产权车位或车库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如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含)时,自公布次月起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自有住房所在小区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一手车位或车库,可以在签订购买合同后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购买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期款;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或车库总价款。

  6.福州市|提高贷款额度并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福州市自2026年8月28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期5年:

  ?缴存人及配偶持有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的,每年可选择名下任意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年度物业费,每人每次提取限额为3000元;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住房认定范围由福州市行政区域扩大至福建省全省;

  ?缴存人及配偶可自取得自住住房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契税,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

  ?购房贷款提前结清或到期自然结清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可在结清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为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扣减累计已还贷提取金额;

  ?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双缴存人12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

  7.海南省|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则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加装电梯、大病致困、支付物业费及离职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条件、材料和额度规则。

  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申请材料、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规性的,核查期不超过30日。

  8.南京市|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

  南京市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展至全国。自202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近期发布的劳动保障政策汇总

  1.全国|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9月施行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共20条,主要涉及提取使用、办理时限、异地服务、制度覆盖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保留“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推动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以及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办理;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罚款标准调整为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提取或骗取贷款的,除限期退回或返还外,分别在3年、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公布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体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全国|《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发布

  国家医保局于2026年8月19日发布《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规划》提出优化完善可持续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筹资责任;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统筹地区数量、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等纳入主要发展指标;推动统筹地区提升筹资和保障管理水平,计划到2029年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在医保服务方面,《规划》提出推进生育医疗相关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全面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上述内容属于“十五五”时期的规划部署,未对用人单位现行医保缴费基数、比例和申报流程作出即时调整。

  4.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施行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在上海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按月发放;

  ?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单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13—24个月按第1—1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的80%支付,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5.福建省|明确2026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

  福建省明确,2026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计发基数为101516元,月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6.内蒙古自治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并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含)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列入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稳岗返还进一步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一次性扩岗补助继续实行“主动告知+自主申请”经办模式。

  7.甘肃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政策

  甘肃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失业保险政策,相关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凭社保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也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按缴费年限分档增加,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同等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省医保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文根据国家及各地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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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6-09-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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