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学者认为,为了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对劳动者派遣加以严格的规则。
这一观点认为,若对劳务派遣采取宽容态度,便会忽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背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雇佣背景是,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严格限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所谓的放松规制,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全同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适当放松。而我国的用工方式本来就是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劳动关系处在极其不稳定的状态中,不存在放松规制的基础。
对于劳务派遣在立法上应该采用严格限制的态度,包括严格限制派遣机构的资质、规制劳务派遣合同的形式、限定劳务派遣用工的职业和工种等方面。例如,关于劳务派遣的期限,有学者认为,“应当限定派遣工的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工作的最长期限,假如超出此期限,用人单位则有将其转为正式工或者给予正式工的相应待遇。派遣工与派遣机构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继续工作的,应当将前后的合同期限连续来计算派遣工的最长期限。
目前,各国在经过实践之后纷纷放弃了严格划分劳务派遣被允许与禁止的范围的做法,这也是当今国际劳工组织所批评的一种做法。国际劳工局认为,对劳务派遣业特别是这其中的民营业者的禁止,已经不能通过简单的一条线来划定其是否为禁止对象,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在错综复杂的规则和运作中建立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综观世界范围内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大体是一个放开管制的潮流。认为对劳务派遣应采取严格规制的大部分学者均指出,劳务派遣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简单的禁止并不可行,甚至还有可能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效率。然而在劳务派遣业发展的初期,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处在劳动法制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对不健全的国家,对于劳务派遣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政策。等到大体上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且劳动法制较为健全时,才可以考虑放松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1-20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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