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10月至1933年10月,与政府"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对应的内部双轨制用工阶段。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①劳动合同制试行阶段。198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而后又陆续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王人暂行规定》等有关就业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自1986年10月起,国营企业在招用职工时,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可以享受待业保险,代办社会保险等;同时规定,除要求今后企业招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招工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外,对传统的"子女顶替"制度作出原则性废止规定。
虽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只在新招收的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职工仍维持原来固定工制度不变,由此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内部双轨制"的用工模式,但经过改革,劳动合同制在国有企业中逐渐发展起来,从而迈出了国有企业劳动雇佣方式改革的重要一步。为以后的劳务派遣发展奠定了基础。
②优化劳动组合阶段
③全员劳动合同制阶段
④兼职与第二职业
参考阅读:劳务派遣公司 广东劳务派遣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16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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