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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伤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劳动者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现实中法院为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可能会对工伤的认定做出相应的扩大解释。

  请看如下案例。

  员工工作期间抽烟被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吴某是武汉某公司的员工,从事仓库调度工作。2019年4月5日,吴某在门卫室打卡后去食堂吃饭,吃完饭后按照公司规定九点在仓库集合开始上班。

  因公司规定不准在仓库里面抽烟,吴某上了一会班后便出仓库门准备抽烟,9时30分,在盘龙城宋岗路佳海工业园织锦服装厂旁道路,驾驶人叶某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轿车从织锦园服装厂由西向东行驶出来,与驾驶员张某停放在道路上号牌为鄂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正在仓库门口抽烟的吴某。

  事故造成吴某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脊柱骨折的后果。后经交警认定,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为“无责任”。2019年8月2日,吴某向X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人社局:吴某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吴某工作地点在佳海工业园内,该园区有多家单位,吴某的工作应当在其管理的仓库内,其外为园区公共道路。吴某系因个人外出仓库抽烟而在仓库之外的园区道路上受伤,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吴某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吴某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吴某系仓库调度员,负责看管仓库、清理货物和发货,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间,事发地点位于院右侧栅栏处且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属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其二,“因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工间休息时的待工休整。吴某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吴某于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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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局及武汉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一、吴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二、抽烟不是生理需要,与进食和饮水有本质的区别,工作中外出抽烟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武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个人抽烟与工作无关,也非因工作需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赔付带来的风险:

  1、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用人单位虽然无法把控工伤的发生及认定,但是在已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下,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也仅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赔付上承担支付责任,其余工伤待遇项目均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效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

  2、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话,务必购买商业财产保险。目前市面上,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劳动者工伤待遇赔付的险种分为人身保险以及财产保险。因人身保险的标的为劳动者的寿命或身体,所以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后,仍然可以再次获得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能降低自身风险。而财产保险的标的为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故可以更好地降低工伤赔付带来的风险。

  3、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付后,应在一年内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高级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视为雇主,劳动者即为雇员,此处可类比于雇佣关系,在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获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

  4、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也应落实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供符合法律及行业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也可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行政决定书:武人社工险决字(2019)第124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案号:(2019)鄂0102行初414号

  二审案号:(2020)鄂01行终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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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4-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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