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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知识点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存在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比如有旷工、事假、病假等情况,获得的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

  2、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注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不是简单地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折算得出,通常会高于这个折算值。

  4、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7、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8、最低工资不含以下3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9、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存在地域差异,可按照各地的地方政策自行把握。如果地方没有特殊规定,可理解为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0、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明确,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了支付其差额部分外,还可能会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

  12、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一裁终局案件金额的上限。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3、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4、病假工资底限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5、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6、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下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7、工伤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8、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生活费标准一般会参照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执行。比如北京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广东规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9、如果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从工资中扣除损失赔偿费的,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有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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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3-0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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