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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办证

一、职称认定
职称认定的学历和任职条:
学历 任职条件 认定职称
中专 见习1年期满 “员”级
大专 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助师”级
本科 见习1年期满 “助师”级
硕士 从事专业工作3年 中级
博士 毕业当年 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 毕业当年 “助师”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级工作2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者,可认定中级职务。

注:法律专业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答: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在公证部门从事公证工作,并且分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经过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司法部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按有关规定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 申报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
5 申报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按各专业高评委会人数提供每人一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中级(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份);参加全国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各地级以上市协会验印盖章);
(5)业绩、成果材料。任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6)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7)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
(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一份;
(9)《贴资格证相处页》贴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
(10)《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11)《评审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1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住处录入表》一份。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
(8)《贴资格证相片页》贴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
(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10)《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3、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贴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各一张;
(2)《贴资格证相片页》贴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申报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5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硕士研究生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5)《贴资格证书相片页》贴黑白正面免冠近期相片一张;
(6)《广东省大中专院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一份。

5、申报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份。如提交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审核章;
(2)《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3)《省外引进调入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一式两份;
(4)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一份或申报人与企业签定的聘约一份;
(5)申报人员交小一寸近期黑白免冠相片一张,并交证件工本费;
(6)《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信息录入表》一份。

三、申报者须知: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证实,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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