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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6〕7号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以下简称《经办管理规程》)等规定,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范围和缴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试点通知》和《经办管理规程》的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我省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及平台企业为: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淘宝闪购(原“饿了么”)、京东秒送(原“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逐步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覆盖范围,适时将在省内注册、业务经营范围限于本省或邻近省的中小平台企业纳入试点。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缴费,即: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每单0.07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自2028年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平台企业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一个年度的职业伤害费使用、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并于每年1月1日对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规范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接收到事故报案后,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进行事故备案,职业伤害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职业伤害确认调查核实,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跨省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以实际参保缴费的接单地所在市州作为职业伤害发生地。平台企业或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按照《经办管理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

  职业伤害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等执行。治疗职业伤害期延长确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认等,由职业伤害发生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三、明确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标准

  经确认为职业伤害的人员,按照《经办管理规程》第五章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其中,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事故伤害发生所在市州正在执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业伤害人员同时符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伤残津贴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由其选择领取其中一种;伤残一级至四级职业伤害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三种待遇条件两类情形以上的,由其近亲属在三种待遇中选择其中一种。

  四、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付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除情况紧急外,应当在职业伤害确认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跨市州或跨省就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垫付了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垫付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

  平台企业未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在此期间的职业伤害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由平台企业支付。

  五、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线上线下同步提供服务”的原则,优化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流程,升级完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推进职业伤害保障“一件事”集约办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招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通过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信息查询及系统操作权限、工作责任、待遇保障费用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服务要求等,协助做好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强化职业伤害预防和基金监管;加强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的应用,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办事的便捷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我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指导,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事宜,完善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做好与税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资金管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等工作,负责将参保信息、接单信息等传递给省级税务机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支付等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职业伤害事故备案、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资金划拨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协同做好信息共享和预防联动等工作。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缴费信息等传输给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湖南金融监管局要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业务的协调监督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平台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职业伤害数据分析,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预防纳入工伤预防体系,精准开展安全防范。要强化试点运行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但其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及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保障规定除外。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能切实兜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权益底线,分散平台企业风险。

  二、制定《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目的是什么?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制定《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目的是明确我省实施路径、相关标准与管理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三、《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平台企业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2026年7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平台企业执行国家统一行业缴费基准额(出行每单0.01元、即时配送每单0.07元、同城货运每单0.18元),根据2026年下半年及2027年的运行情况,确定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机制,2028年起建立缴费基准额年度浮动机制。

  (二)规范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事故备案、职业伤害确认流程,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在跨省接单时的职业伤害确认规则。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我省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和相关标准执行。

  (三)明确待遇保障:明确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并规范多种待遇竞合时的选择规则;明确职业伤害人员就医管理服务、垫付费用结算的流程。

  (四)优化经办服务:明确推行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工作,依托“一键报案”功能,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精准开展职业伤害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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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骏伯劳动关系网 来源:《骏伯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6-06-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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