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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旨在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完善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指标,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浮动。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每年浮动一次,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行业基准费率与浮动幅度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省级统一标准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一类行业: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至120%、150%,不实行下浮。
二类至八类行业:可上浮两档至120%、150%,或下浮两档至80%、50%。
浮动后,最高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最低不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且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三、评价指标与浮动规则
1.支缴率评价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支缴率 > 100%且 ≤ 120%:费率上浮一档。
支缴率 > 120%:费率上浮二档。
支缴率 ≥ 50%且 < 80%,且工伤发生率、职业病认定工伤率同比无增长:费率下浮一档。
支缴率 < 50%,且工伤发生率、职业病认定工伤率同比无增长:费率下浮二档。
2.工伤发生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职业病认定工伤率=(职业病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两者同比增减情况作为浮动调整的辅助条件。
3.特殊情形
发生一起3人(含)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直接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不再按常规规则浮动。
新参保不足18个月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但若发生上述死亡事故,随后的费率周期也上浮至150%。
四、免于考核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或人次不纳入浮动考核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费率核定与申诉流程
每年6月1日前,经办机构完成费率浮动核算,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内容包括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认定率增减、浮动档次、新缴费费率及申诉渠道。
用人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经办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结果。
经办机构将核定结果传递税务部门,7月1日起实施新费率。
六、其他规定
“年度”指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按当地规则进行费率浮动的,应于次年起按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费率浮动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将有效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合理控制基金支出,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自身费率变化,及时履行异议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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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骏伯劳动关系网 |
来源:《骏伯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6-06-12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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