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全面修订后正式施行。
近期,福建、贵州等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修订与用人单位及HR工作密切相关。今天,我将为大家逐一解读这些新规定。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表决,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条例中与用人单位和HR工作密切相关的六项新内容,涉及所有企业的女性员工,具体如下:
一、查询在职者犯罪记录
与女性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员工时,应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和在职员工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通过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有前述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或应及时解聘。
二、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
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健康体检,包括妇科检查。对于35岁以上的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项目。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且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居家办公
孕期、哺乳期或更年期的女职工如不适应原工作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四、鼓励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提供托育服务。
五、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
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逐步完善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劳动强度、时间等因素,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发放一定比例的生育津贴。
六、鼓励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发展适合女性特点和新就业形态要求的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培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参加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贵州妇女权益保障法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和HR工作的主要关注点
一、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集体合同中应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为女职工提供母婴室等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解决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新法发布后用人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布,HR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规避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为防范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避免非理性的就业歧视,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内容要合法,避免含有歧视性条款。比如:不要出现要男、女、已婚已育等刚性条件,多用优先,如男士优先,已婚已育优先等等。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需求,确保差别对待基于工作岗位的客观需要。比如,招快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就不会被认为是歧视。但如果是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员或者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落实女职工合法权利的“五要素”
职场贴心: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职场平等: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或限制女职工。
职场卫生: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培训。
职场周到: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鼓励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职场纯净:加强劳动场所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及时处理投诉,并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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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5-28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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