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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修改建议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

劳动合同法

  目前聚焦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保护失衡。《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对劳动者缺乏约束,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例如劳动者辞职权规定、违约金适用范围限制等对劳动者赋权过度,缺乏配套制约措施;另一方面对企业用工自主权限制较多,例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过低、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等规定限制了用工灵活性,造成标准劳动关系泛化、刚性化甚至僵化。

  2.法律适用范围“一刀切”,缺乏分层分类调整的思维。《劳动合同法》既不区分劳动者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也不区分用人单位中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缺乏分层分类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等同一法律规范,造成底层保护不足与上层保护过度并存的问题。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不断加大。企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限制过于严格,造成企业对工作低效和频繁违纪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此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过宽,推高了企业解雇成本,例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等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建议:

  1.建立《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分层分类制度。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将劳动者分为一般管理人员、白领雇员和蓝领工人,将用人单位分为大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因用工人数较少(例如10人以下)可作为一类用人单位予以单独规定,豁免适用某些强制性规范,以实现法律的差别化调整。

  2.限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赋予企业终止合同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应当赋予劳动者在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选择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定同时适用。

  3.放宽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者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下,无需经职工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及待遇,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还原或者适当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企业可解除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4.扩大高端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放松法律对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的规制,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就住房补贴、持股、落户等特殊待遇约定违约金,适当提高违约金限额,恢复违约金惩罚功能,增强企业长期人力投资投入的意愿。

  5.简化中小企业解雇程序,限缩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中小企业解雇劳动者应增设劳动纪律条款。如果解雇没有通知工会,企业无实质性过错的,不需承担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取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时,将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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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8-10-2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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