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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各位请注意了!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将进一步收紧!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但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以下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新规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去参保,以免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自己的养老权益受到损害。

  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领取待遇年限。

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

  以下为政策的通知全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现就我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

  四、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4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以下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经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下一篇:重磅!广东21地市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8-10-1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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