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建立适应不同阶段住房需求的政策体系,更好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及相关消费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二、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额度,按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物业费收费标准*12个月计算。其中,物业收费标准以系统联网核查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收费为准,实际收费超过4元/㎡的,按4元/㎡核定;未联网核查到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按一般收费标准,全省统一以2元/㎡(含公摊水电费用,下同)核定。
三、申请材料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按以下材料办理: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结婚证。
上述材料可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实行零材料办理。
四、办理渠道
缴存人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
五、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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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6-04-23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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