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25年度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比例由缴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二、缴存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
根据桂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桂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2523元,确定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131元。本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76元,合计为5552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桂林市城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市辖各县、县级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69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5元,合计为170元。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2025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以及新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桂林市城区: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10元,合计为220元;市辖各县、县级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合计为188元。
四、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
(二)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三)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及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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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5-08-07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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