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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积金新政:贷款与提取政策的重大变革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调整一系列涉及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自愿缴存的政策。3月11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一则公告,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将持续至2024年3月23日结束。

  公告称,现有《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将在2024年相继终止。为了更好地衔接和管理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制定了新版管理办法,预计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设定为五年。

  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要点:

  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提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且均满足贷款条件时,合并计算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须在首次贷款结清后才可再次申请。明确列举了若干不予贷款的情况,例如非居住用途房产、集体土地性质住房、别墅、独立成栋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等情况下的购房行为。

  贷款额度的具体计算方法将基于账户余额倍数标准,但不应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并限定在抵押物价值的70%以内。

  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公积金账户有销户后重新开户情形的,除因合并销户、外部转出销户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外,其余情形不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而对于第二套房,贷款额度上限降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偿还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同时需考虑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和二手房楼龄等因素。

  若利率发生调整,则自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提取政策更新:

  新办法拓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例如允许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有所提高。例如,在清远市区租住商品房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租赁合同未备案情况下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500元,备案后,根据地区差异,最高可达2100元/月/户(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或1300元/月/户(其他县市)。特别地,多子女家庭不受此最高限额限制,可按实际租金全额提取。

  租住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允许按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并明确了提取的时间限制。

  自愿缴存政策调整:

  符合一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具备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均可自愿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标准。

  自愿缴存人满足特定条件时,如购房、租房、老旧住房改造等,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在账户停缴封存满六个月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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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3-1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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