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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江门公积金最新调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修订后的公积金管理办法和缴存管理办法,新修订的2个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本次修订对发文主体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机构职责、简化了审批材料,优化了办理方式。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修订了发文主体、明确了管理机构、优化了办理方式、修改了文字表述、规范了利益分配。

  主要变化:

  1、修订发文主体

  修订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修订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明确管理机构

  修订前:江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管理部实行统修订前一核定编制限额、统一业务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方法的管理模式。

  修订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模式。

  3、优化办理方式

  优化业务系统。公积金通过双贯标系统自主核算,自动计入职工账户。

  增加办理渠道。单位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4、修改文字表述

  修订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修订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

  修订前: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修订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行或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修订前: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无主管部门的转移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代管。

  修订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修订前:单位因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修订后:单位因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修订前:职工符合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修订后:职工符合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修订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修订后: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修订前: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修改了发文主体、明确了机构职责、简化了审批材料、优化了办理方式、规范了调整程序。

  主要变化:

  1、修改发文主体

  修订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修订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明确机构职责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修订前:异地转移: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在不同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订后:异地转移: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其中一方不在江门市缴存住房。

  3、简化审批材料

  修订后:部分材料只需提供一份,无需一式三份或一式两份;部分材料通过电子文档保存,无需提供复印件;部分材料可通过应用电子证照实现减免。

  4、优化办理方式

  修订后:优化业务系统。公积金通过双贯标系统自主核算,自动计入职工账户;增加办理渠道。单位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5、规范调整程序

  删除原《缴存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以上两份文件都是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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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08-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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