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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昌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等相关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521元。

  (二)缴存比例

  1、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时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经批准才能调整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

  (三)缴存限额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12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二、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办理方式

  中心积极推行“不见面”办理方式,现已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进一步方便单位办事,提高业务受理效率。

  (一)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凭数字证书(密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手续。

  (二)线下办理。单位经办人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清册》、《缴存基数核定表》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南昌市房管局、财政局、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洪房字〔2019〕87号)相关要求核定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将核定情况告知缴存职工本人。

  (二)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业务月度办理。

  (三)只有单位性质是企业的,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的企业,正常缴至年月应至2022年5月后,方可申请。

  (四)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因缴存基数等发生变更的,单位须及时办理补缴或退缴。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六)单位已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应在职工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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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2-07-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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