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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执行

  近日,海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12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元调整为225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50元调整为2070元,适用于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以下附通知全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5〕7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4元,适用于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同时废止。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12-0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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