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54号)的有关要求,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失业保险缴费将由用人单位全额缴费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仍为1%,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8%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2%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各参保单位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