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4%。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