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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250号)有关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从1%调整为0.8%,调整对象为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除外)。 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时、如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