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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中山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40号)的规定,从2015年12月起,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时、如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1月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5-11-0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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