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为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