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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茂名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正式发文全面实施。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大幅调整,政策调整主要对降低参保费率、扩大享受范围、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等方面做了大幅调整。
  
  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至0.5%,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用人单位等都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此次全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
  
  扩大享受人员范围
  
  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放宽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人。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同时,《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假期津贴。今后,茂名市人社局将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发放生育津贴、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继续抓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严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待遇和发放,切实维护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5-10-1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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