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职工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优惠政策施行期满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研究是否继续施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