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平工资”调整影响的是缴费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月平工资”调整后仅影响到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及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对其他险种缴费无影响。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来说,如果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内,则缴纳的社保费金额没有变化。具体来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月平工资”为例):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的市“月平工资”为5227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了5227×3=15681元(上限),则缴纳基数是15681元,如果月工资低于5227×60%=3136元(下限),则缴纳基数是3136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在3136元至15681元之间,月工资就是缴费基数。
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单位缴费将每月增加20.22元,个人缴费将每月增加6.74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5月1日起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月平工资”的三倍(2015年7月1日起为15681元)为缴费基数。
3.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