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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茂名市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日前,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010元/月调整为1210元/月,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我市决定从2015年5月份起将本市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统一由原808元/月调整为968元/月,比调整前月增加160元。
  
  据了解,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限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社部门提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要缴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5-5-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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