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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珠人社[2015]71号)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4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从11%调整为1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其缴费比例从19%调整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