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和《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5上半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作出相应调整。现就我市2015上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24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为2408元。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七、取消原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附件: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