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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处,办理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处办理年度审核。
  
  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通过税务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保障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4-12-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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