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规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4-5月份向所属地的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对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申报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理对象:2013年1月-12月,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办理时间:2014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申报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表格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或向所在地政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2013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2013年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6、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申报办理方法: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其它用人单位到所属地的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用人单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在办理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期间(2014年4月1日-5月31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创业路14号
邮编:523011
咨询电话:22237663 22237664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