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茂南、电白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向省规定的费率15%过渡,经报省人社厅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下调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8%下调为1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20%不变。
二、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后,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核实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并落实政府责任,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费率调整导致各区、县级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产生的缺口,由各区、县级市政府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解决。
三、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后,各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健全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地税全责征收,实现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年终时按照各地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情况合理分配养老保险调剂金。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