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特征的主要体现集中在"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即“用人不管人,管不用人”。这个特征在我国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当中也有充分的体现。黄越钦认为,"所谓派遣劳动关系,指的是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契约,由劳动者向“其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但是‘劳务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动者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是"雇佣"与"使用户相分离;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也会订立劳务派遣契约,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的一切后果直接归属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则将使用劳务派逢的酬劳付与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同时派遣机构向实际用主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管理费。这种将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分离的劳动形态:与一般典型的雇佣关系不同,不仅可以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的运用上更有弹性,旦无须负担雇佣劳动力的保险、遣散费、退休金以及其他福利支出,因此在劳动市场中,劳务派遣的方式逐渐被广泛地采用。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三方主体关系被我国台湾一些学者概括为"三方两地"。如台湾学者焦兴铠认为,劳务派遣通常是涉及所谓"三方两地"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内容与传统劳动契约极为相似,包括工作条件,诸如薪资报酬、津贴及休假等一般条件,以及受雇者被告知将会被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的特别条件等;另一方面,根据此契约,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给付对象为用工单位,而不是与之签订契约的派遣单位,且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与监督。
参考阅读:代办社会保险 广州代办社保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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