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目前我国唯一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定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进行直接的法律定义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表述,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三方所形成的三角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三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表述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户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或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相比于我国对劳务派遣的间接定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直接定义的好处是可以将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等相似的包含三方关系的劳动关系形式加以严格的区别。
参考阅读:人才租赁 劳务派遣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1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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