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给大家介绍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以营利为目的,本小节给继续为大家介绍另一个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与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一用人单位”一对一的直线型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形成了三角法律关系。派遣机构是指雇佣了员工,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主体。用工单位,是根据与派遣机构的约定,在实际中使用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的用工主体。劳动者是受派遣机构雇佣,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纵观国内外相关表述,所有劳务派遣的定义都涉及这种法律关系上的三方主体,即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组成了三个相对独立的关系: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作报酬和有关的劳动福利;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服务关系,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临时工人",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包括应当给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等;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的工作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指示与监督。
参考阅读:劳务派遣公司 广东劳务派遣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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