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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以营利为目的

   从全球范围着,尽管劳务派遣的规模仍比较小,但发展速度却较快。传统的用工方式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则是一种建立在劳动者、派出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上的新型劳动关系。尽管各国立法模式有所不同,相关概念间的差异也较大,但是劳务派遣的特征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我国,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出于营利之目的,依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较之劳动关系的一般运行规则与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
   2.2.1 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2.2.1.1劳务派遣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并以营利为目的劳务派遣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派遣单位进行,这是劳务派遣区别于借调、业务外包、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人员的流转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技术服务和劳务等用工形式的独特之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构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都要求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财力和实力。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较之一般企业法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提高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当然,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劳务派遣单位推卸其雇主责任或者无力承担雇主责任的现象,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格要求,包括须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等,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更好地保护派遣工权益。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别要求。
   以营利为目的,则突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营利法人的属性。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民法上的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所谓营利,是指进行连续性的经营,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劳务派遣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的员工流动、企业集团总部与各成员企业之间、成员企业之间的劳动派遣、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同时,这也就决定了公益法人等社会公益组织和政府组织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2.2.1.2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涉及三方主体
   2.2.1.3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参考阅读:广州代办社保 代买社保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3-2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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