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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临时性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是出现在临时性辅助性或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的。临时性即该职位并非长期需要,只是短时间内存在的岗位。但法律并没有说明怎么样的岗位是“临时”的。这使得其中存在着法律的漏洞,什么样的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旦被诉诸法律,用工单位则辩解是按法律规定办的。
  
   案例:
  
   王先生于2008年来到一家家软件公司工作,成为这里的一名员工。今年8月份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王先生所在的岗位被撤销掉了,而他也跟着被公司解雇了。这个时候,王先生的合同还未到期。公司告诉王先生他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而已,他和这家软件公司不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同样也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王先生无奈的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老公合同解约金等共计4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和用工的软件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违约金应当由和王先生签定劳动该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分析:
  
   本例中,法院并没有提及劳务派遣只适合临时性用工的岗位。林先生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三年了,从法律上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无论是这家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王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王先生已经和该软件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劳动关系,所以违约金等问题也应该有软件公司承担。
  
   但却少不到具体的法律来确定该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中,虽然王先生认为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关系,但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相应的用工责任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派遣单位的义务有:1、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应当是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2、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未购买,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有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4、有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的义务:1、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2、有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与劳动报酬的义务;3、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的义务;4、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所必须培训的义务。
  














  

作者:骏伯人力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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