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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下班用微信工作被认定为加班

  小编按:2024年1月2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一起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引发的“隐形加班”典型案例。此案是我国首例在司法裁判文书中明确界定“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普遍存在的“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判定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实质性工作的行为属于加班范畴,从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该判决创新性地提出了“实质性工作内容提供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评判“隐形加班”的标准,这一举措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发展趋势,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成功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此案例曾在早前推送时引起广泛关注,现再度分享,以供实务界参考:

  某员工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并签订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不定时工时制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未支持其加班费诉求。

  一审判决认为,鉴于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且提供的值班表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因此驳回了该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则强调,在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时,若此类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明显占据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则应被认定为加班。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随着经济进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模式日趋灵活,可借助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工作场所的概念逐渐虚化。在认定加班情况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休息日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超出简单沟通范围的工作,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具备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显然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则应当确认为加班。

  在该案中,该员工在部分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等时段,通过社交媒体从事的工作已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体现出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因此被认定为加班行为,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用。

  然而,考虑到社交媒体加班与传统岗位上的加班有所不同,加班时长难以精确量化,且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可能同时进行其他生活活动,因此将全部使用社交媒体的时间视为加班时长并不公平。最终,法院酌情裁定该公司向该员工支付3万元加班费。

  案号:(2022)京03民终9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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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1-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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