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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谁应承担?

  在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简称《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意见》,最高检在征询了最高法的意见后,编制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这个案例集旨在帮助各级检察机关高质量地处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影响力。

  其中,案例8《秦某奎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特别值得关注。这个案例涉及到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中,劳资双方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以下是对这个案例的简单概述:

  秦某奎从2018年4月开始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位于重庆市石柱县的项目中做木工工作,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同年8月6日,秦某奎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在石柱县人民医院接受了治疗,共住院三次,总计65天,医疗费用共计73065.77元,已由公司支付。在第一次住院的31天里,由秦某奎的家属照顾;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间,公司请人护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此外,公司还支付了秦某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共32000元。

  经过一系列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秦某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2019年12月,秦某奎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法院对秦某奎的请求进行了部分支持。

  然而,秦某奎对二审判决不满,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经过调查,检察院发现公司在秦某奎受伤后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秦某奎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此外,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而未获报销的7206.25元治疗费用,由于公司未能证明秦某奎存在不合理或过度医疗的情况,这部分费用应由公司负担。

  最终,检察院在2022年1月17日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并在2022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要求公司支付秦某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时,应深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处理超出“三项目录”的医疗费用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对待,原则上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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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12-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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