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劳动关系网 >社会保险法专题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五届8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1.5%。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其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