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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如果不是因为怀孕被辞退丢掉了工作,刘慧(化名)可能永远不会知道,自己的老板竟然是一从未谋面的公司。

  起初,刘慧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当销售员,之后她又被该公司派往超市从事促销工作。可当她怀孕5个月以后,却被卖场通知再也不用来上班了。

  当她拿起法律武器要和食品厂、超市打官司时,却被告知“告错了对象”。她的“老板”既不是超市,也不是食品公司,却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滥用劳务派遣被批“最严重漏洞”

  前不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总结会上,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胡同军认为,目前该法在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滥用劳务派遣。

  昨天,记者从市相关部门获悉,全市一场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的“行动计划”即将展开。从6月起,相关部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

  扬州8万劳务派遣工 机关企业都有

  来自安徽的张先生在一家国企工作,1996年进厂,单位一直不签合同。直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就对张先生他们说,如果还想做下去,就与派遣公司签;如果不想做,就走人。

  工作地点没变,工作时间没变,就连操作的机器都没变,仅仅是一个劳动身份的“被转移”,张先生的权益也就“被转移”了。就拿带薪年休假来说,派遣公司说,你在哪家单位干活,就向哪家单位要;用工单位说,你是派遣工,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该向他们要。两家推来推去,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市已有专业劳务派遣企业数十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近8万名劳务派遣工分布在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且数额不断扩大。据透露,劳务派遣工越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岗位使用得更多,有些国企索性自己成立了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工缘何受青睐?可随时“翻脸不认账”

  为何劳务派遣备受热捧呢?记者了解到,这些“租”来的员工工作跟以往没有任何不同,但企业却不需要养这些人,甚至连工资都是由人才派遣单位代发。员工是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等全部由其支付,企业只需要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佣金。

  昨天下午,记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咨询了多家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约而同的介绍该制度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工三大侵权现象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被侵害了?昨天,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劳务派遣工容易出现三大侵权现象。

  ■老员工“被派遣” 离职难要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老杨所在银行主动提出要和他签合同。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的时候说,走个法律程序,待遇、福利都不变。可签完了,银行说老杨业绩不好把他给辞退了,且没给补偿金。老杨想打官司要补偿金,但由于他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告银行很困难,结果老杨没有提起诉讼。

  ■同工同酬形同虚设 别人出去旅游自己干瞪眼

  同在一家学校教英语,课程、课时几乎一样,可小尤和小黄的工资收入却相差甚远,原因是小尤是学院“编制内”老师,而小黄老师没有正式编制。小尤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公积金、房补等所有事业单位福利;小黄仅有很少的工资,其他福利均没有。最气人的是,三八妇女节“编制内”的女老师们都出去游山玩水了,“编制外”的小黄只能干瞪眼。

  ■打工的派遣工 管理的都是正式员工

  小戚是一家光电厂的操作工,可是他和厂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是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光电厂的。在这家厂里,生产一线、后勤保障、运输等部门几乎都是像小戚这样的劳务派遣员工,而管理岗位,都由该厂正式员工担任。结果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之间,俨然形成了两个不同的阶层,待遇福利自然是天壤之别,尽管有一种被剥削感觉,但没有办法改变这一局面。

  措施: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下月进行

  昨天,记者了解到,从6月起我市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

  检查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较大的用工单位,要逐步规范其用工行为,引导其采取直接用工方式,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与此同时,我市还将畅通电话、网络和窗口等举报投诉渠道,被派遣劳动者要维权可拨打12333统一受理。我市将重点查处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