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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案例


案例:
  
   2008年,四川某建设劳务公司承包了本市一研究大楼的工程。皮某是在这工地工作的一个建筑工人。九月份,皮某在施工时钢架坍塌,皮某和工友六人从四楼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皮某多出骨折,脾破裂等多处受伤。经劳动和社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住院期间皮某个人支付医药费六千多元。
  
   随后皮某将这家劳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定,皮某和该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意外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皮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判决解除皮某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支付皮某医疗费、停薪留职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万余元,共计赔付16.5万元。
  
   该劳务公司随后提起上述,表示他们和皮某之间没有真正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表示“施工方是另外一家工程建设公司,不是他们劳务派遣公司的。”并声称,只是针对该建设公司的要求,帮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而已。并非工伤认定上的用人单位。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


   作为劳务公司,派出劳务派遣员工出务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只是代理办理相应的用手手续。但针对事实主张,劳务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相反,现有在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显示其与皮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