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劳动关系网 >劳动保障专题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贯彻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本局对本市现行失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草拟了《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ylbx801@163.com。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农村户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与城镇职工缴费费率一致,按照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地在本市,且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本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
  
  四、《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转变户籍前在本市累计未核定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穗人社函〔2010〕204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4-6-30 13:46

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中国劳动关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与本网联络,请在15日内联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