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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费压力,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的实施,充分考虑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失业人员现有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水平不变,以及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