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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犷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12-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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